會章
第一章總綱
(一) 會名:本會定名為「梨木樹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
(二) 會址:荃灣梨木樹村第二號校舍
(三) 宗旨:
1. 加強家長與教師的溝通和合作,建立彼此間相尊重和信任的關係;
2. 促進家長之間的聯繫,關注學生的成長,改善學習環境;
3. 透過學校與家庭合作,發揮學生的潛能,實踐優質教育。
第二章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會籍:
1. 會員類別:
(a) 名譽會員:本校校監及校董均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b) 當然會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c) 家長會員:本校在學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每家庭只可佔一席位。
2. 會費:
(a) 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b) 當然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c) 家長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3. 終止會籍:
如發現會員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a) 違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
(b) 作出有損本會之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委員會有權以書面警告或終止其會籍,所繳之一切款項,不會退還。如有異議者,須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提出上訴。
4. 退會:
會員擬退出本會,須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一經通過,其會員權利即時終止,所繳之一切款項,不會退還。
(二)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所有會員均享有動議、表決和投票權。
2. 除名譽會員外,「當然會員」、「家長會員」均有被選權。
3. 所有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4.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5. 會員須於每學年十月繳交會費,中途申請會員資格者亦須在正式通 知成為會員後的兩星期內繳交會費。
第三章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擁有最高決策權。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一) 週年會員大會:
週年會員大會於每年初召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內容包括:
1. 通過上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2. 通過上次會務報告;
3. 通過上年度財政報告;
4. 選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
(二) 特別會員大會:
1. 執行委員會可於特別需要時,並經二分之一執行委員通過,方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在接獲最少過半數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並經執行委員會議決,方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議中只可討論以書面提交之議程。
(三) 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
1. 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不少於50名會員;
2. 如已屆會員大會召開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違合法人數,由執行委員會另訂日期召開(以不超過十四天為限),而延期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四) 議案之通過:
議案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之一半以上通方為有效。
第四章執行委員會
本會之執行委員會由15名理事組成,經會員大會選出。其中包括7名當然委員、8名家長委員、2名候補委員及當然顧問。
(一) 責任與權利:
1. 策劃及推行推行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活動;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除當然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屆滿可連任一次;
4. 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均為義務會員;
5. 執行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a) 主席(1人)
負責召開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組織執行委員會之推選。
(b) 副主席(2人)
協助主席推動職務;在主席缺席或休假時代行主席職務。
(c) 秘書(2人)
準備會議議程;作會議紀錄、處理及保管本會之一切檔案及文件。
(d) 司庫(2人)
正、副司庫各一人,處理一切收支賬目;每年須提交財政報告,供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e) 總務(2人)
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f) 康樂(2人)
負責協助推行本會的康樂活動。
(g) 學術(3人)
負責協助推行本會的學術活動。
(h) 普通委員(1人)
負責協助推行本會的活動。
(i) 顧問(2人)
校監、校董、校長為當然顧問,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意見。
(j) 候補委員(2人)
遇有普通委員有空缺時,執行委員會有權從候補委員中,依次遞選。
6. 職位空缺填補:
(a) 主席如中途離職,由副主席補上。
(b) 副主席的空缺,由秘書、司庫、總務、康樂、學術執行委員互選代之。
(c) 其他執行委員空缺,則由普通委員補上。
第五章財政管理
1. 本會的款項可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2.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 本會收到的款項,須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及所有的支票均須由主席和司庫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4. 會員大會可推選一名家長會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義務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目。
第六章本會之解散
1. 如在會員大會中,經本會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通過解散議案後,本會得正式解散。
2.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政策或活動,如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3. 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決定捐贈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第七章會章修訂
1. 本會之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時有效。
2. 有關會章內容的任何修訂,須經三分之二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並得校董會同意,方可有效。
第八章家長校董:
1.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學校的註冊校董成員須包括有家長校董,而家長校董之選舉須透過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舉行。故本會按照法例要求的規章下,以公平、公開及公正的原則,舉行家長校董選舉,並提名當選人予法團校董會,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
2. 按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辦理;
3. 如本會認為該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按選舉家長校董時所採用的的投票方式,通過議決後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註冊。
(一) 家長校董的職責:
1. 堅守天主教教育的核心價值:真理、公義、愛、生命、家庭
2. 直接反映家長意見,有助制訂更切合學生需要的政策;
3. 更瞭解本校政策的理念和方向,有助向家長解釋,使校政的推行更為暢順;
4. 作為本校管理層與其他家長的溝通橋樑,加強家校合作。
(二)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1. 候選人資格:
(a) 所有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b)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 他/她是學校教職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附件一)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2. 提名人資格:
(a) 所有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提名人。
(b)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其他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惟每名家長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3. 投票人資格:
(a) 所有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包括父、母或監護人或實際管養人)均符合資格投票。
(b) 本校教師只要是就讀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
(c)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d)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學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e) 投票前,每名家長(如多於一名學生,則派給最高年級學生)將獲分發兩張選票,讓其父母投票。單親的學生亦會收到兩張選票,其中一張可空白交回。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的人,在其要求與校方核實下,本會也會給予選票。
4. 家長校董人數:選舉的目的是選出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5. 任期:家長校董任期由取得校董註冊日期起計,為期兩年或下一學年結束(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如因校董在任期期間離任而出現空缺,填補有關空缺的校董的任期應為離任校董的餘下任期。家長校董完成兩年任期後,可再參與家長校董選舉,連任一屆;服務兩屆家長校董後,家長需在兩年後,才可參與家長校董選舉。一般來說,本會應在十月至十二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
6. 選舉主任:由校長或校長委任一名教師擔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的工作。
7. 提名程序
(a) 當選舉主任發出書面選舉通知後,每名家長可使用隨附之參選報名表格提名本人或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而所有參選者在提交參選報名表格限期前,必須得到五位現有的學生家長在參選報名表格上簽署提名,才可成為正式的候選人。
(b) 如沒有人參選,本會可考慮將提名截止日期延長一星期,並通知所有家長,然後重新進行選舉提名。
8. 提名期限;十四天(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9. 候選人資料:
(a)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個人資料簡介,並須在參選表格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b) 選舉主任會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出書面通知,列出候選人的姓名,並隨通知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在參選報名表格中所申報的資料。為保障本會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各候選人需在參選報名表格中表示同意披露簡介資料。該信亦須列出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c) 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10. 選舉程序:
(a) 投票日期: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會相距最少兩星期。
(b)投票方法:
(i.) 以不記名方式進行,選票上不得寫上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士目睹他投票意願。
(ii.) 選票可在投票日期間之學校辦公時間內,由子女交回班主任。交回之選票,必須預先對摺並密封於指定的信封內。
(iii.) 班主任記錄學生交回指定信封,轉投入票箱內,票箱由選舉主任負責保管。
(c) 點票:
(i.) 投票日完結後之上課天,選舉主任邀請所有家長及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ii.)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選票填寫不當;
-選票或指定信封上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iii.)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即場以抽籤決定當選人。
(iv.) 點票工作結束後,會把所有選票封存。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於適當位置加簽,選票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需要時使用。
11. 公布結果:點票會後兩個上課天內向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12. 選舉的上訴機制:
(a) 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b) 本會上訴委員會處理所有上訴個案。上訴委員會主席由一名辦學團體的校董擔任,上訴委員會主席須委任一名家長執行委員、一名教師執行委員及一名獨立人士組成上訴委員會。
(c) 上訴委員會須於收到有關書面上訴的兩星期內向上訴人公布處理的結果
(d) 上訴委員會對上訴個案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3. 選舉後跟進事項:
(a)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b) 常任秘書長接獲本校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
14. 填補臨時空缺:
(a)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就讀學生,由其子女離校當日起,該家長校董的家長會員資格及任期均會即時終止。
(b)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15. 解釋及修改本選舉細則:
(a) 本會在制訂家長校董選舉細則時,會諮詢所有家長意見。惟本會執行委員會擁有本選舉細則的最終解釋權。本會可修訂其會章,但要合乎成為法團校董會認可家長教師會的條件。
(b) 若有需要修改本選舉細則,必須在會員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獲得通過。本會對選舉機制所作的一切修訂,必須經法團校董會確認,方成定案,亦須妥為記錄。
16. 注意事項: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留意載於附件二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公平。
《教育條例》附件一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
內容 |
30 |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
40AB |
(i)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或 (ii) 於一段為期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內,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接與教學有關的職責。 |
40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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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O |
(i)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ii) 該校的現職教員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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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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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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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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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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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附件二
候選人的提名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